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及上市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发表日期:2017-07-14 08:52:38

第一条【宗旨】为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上市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

(一)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截至上一年度年底,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不少于1500万元;

(2)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属于专业服务业、外贸综合服务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

(3)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获认定的上一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全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50强”商贸旅游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专业服务业、商贸旅游业、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直接视同福田区总部企业,可同时申请市区总部企业相关支持项目。

(二)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完成境内或境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第三条【总部认定支持】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标准,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总部经营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对符合此项规定的企业,其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予以相应支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名。单个企业的支持对象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五条【总部培育支持】2017年1月1日起,上年度经济贡献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六条【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七条【企业上市、挂牌支持】

1.完成上市辅导支持。对2016年1月1日后,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审批机构正式受理的福田企业,给予120万元支持。

2.境内上市支持。对2016年1月1日后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120万元支持。

3.境外上市支持。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香港主板、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给予120万元支持。

4.新三板挂牌支持。对进入新三板的福田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

第八条【上市公司购房支持】对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最高10%,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条【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企业上市、挂牌支持、上市公司购房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

第十一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和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