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7-07-14 08:55: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吸引优秀项目落户,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商贸旅游业

 

第四条  支持类别

(一)商业网点落户支持

1.对经事先备案的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设立区域中心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经事先备案的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开设高端精品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对经事先备案的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连锁经营奖励

1.对2012年1月1日后获评上一年度全国连锁百强的连锁商贸旅游企业,可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2.对2012年1月1日后获评上一年度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连锁商贸旅游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3.对总部注册在福田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认定奖励

1.总部在福田区的商业企业,其福田区分店于2012年1月1日后,获得金鼎百货店称号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2.对2012年1月1日后获评定或仍在评定有效期内的绿色旅游饭店,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四)商业增长奖励

1.增长奖励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范围,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批发企业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3个百分点再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以区统计局半年统计数据为准。获奖励企业上半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上述年度销售额(营业额)标准的50%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每家企业奖励全年应获奖励金额的50%。

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年可申报奖励两次,若两次都达到奖励标准,则下半年补齐全年应获奖励金额,但两次奖金之和不超过该企业全年应获奖励金额。

2.产销分离奖励

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将销售活动分离,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或分公司,并纳入我区商业统计的,每家新设立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电商销售奖励

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并纳入我区商业统计的,每家新设立且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节第(二)款第1.2项和第(三)款均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二节  专业服务业

 

第五条  支持类别

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展公司、资产评估、保险公估等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在福田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本节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三节 现代物流业和服务外包业

 

第六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可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可给予以下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于2011年1月1日后,新入驻我区的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本节第(一)款、第(二)款第1项均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四节 现代农业

 

第七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

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农业企业,且认定项目在有效期内的,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1.于2012年1月1日后获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2.于2013年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3.于2013年1月1日后获香港渔农署颁发供港农产品证明或仍在有效期内的农业企业。

(二)农产品可溯源支持

对建立农产品可溯源体系的农业企业和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可给予以下支持:

1.对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系统的农业企业,经事先备案,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对实行农产品可溯源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事先备案,按企业年销售量,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可连续支持三年。

(三)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于2013年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可连续支持三年。

(四) 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

对2013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经事先备案,按生产规模,每年给予最高80万元的支持,可连续支持三年。

本节第(一)款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本节所涉及的相关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纳税总额。

 

第五节  招商引资

 

第八条  支持类别

(一)新项目落户支持

1.新项目落户奖励

对经事先备案,2013年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区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以及被列入市区重点引进的项目,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新落户的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租用办公用房支持

新落户的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二)引进项目奖励

对负责推动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楼宇业主单位、中介机构,经事先备案,可依引进企业投资福田区的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招商引资宣传支持

楼宇业主单位、中介机构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或列入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的,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本节第(一)款第1.2项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限制;本节第(一)、(二)款均不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的限制。

 

第六节 企业开拓市场

 

第九条  支持类别

(一)保费支持

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二)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承办专项经费支持。

2.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的支持。

3.对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依据《区政府组团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经费申请操作指引》执行。

本节不受“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的限制。

 

   第七节  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支持类别

(一)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工业财政贡献奖励

对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上年度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且在福田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10%,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三)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深圳市信息化支持的企业,可按其获得市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四)产业园区支持

对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对口产业转移承接地投资产业项目,或在福田区建设特色产业园的辖区企业,经事先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五)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六)平台支持

对2012年1月1日后规模以上企业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经事先备案,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本节第(二)款、第(五)款均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的限制。

 

第八节 综合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类别

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50%,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福田区纳税总额5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

2.规模以上外贸企业。

3.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4.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

本节第(一)款第2项不受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的限制。本节相关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纳税总额。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促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落户奖励、荣誉类奖励、企业开拓市场、外贸企业贷款贴息和保费支持除外)。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六)以下支持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奖励类(荣誉类奖励、一次性认定奖励、配套奖励、落户奖励、财政贡献奖)、购置办公用房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受理与审批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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