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究竟该何去何从?|两会资讯
发表日期:2017-03-12 16:00:00

近年来,用商业方式做慈善,成为潮流。百年家族洛克菲勒以家族信托方式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卓越贡献,更成为国人关注焦点。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国际公益学院董事会主席马蔚华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创始人翟美卿在今年“两会”上分别提交了《关于尽快完善慈善信托配套政策,推动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提案》《关于进一步推动慈善信托落地的建议》,建议为这项事业尽快铺平道路,为慈善事业搭建源源不断的资金保障。



2月14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工作的省区市已有12个,有18家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从金额上看,这些慈善信托产品的初始规模为0.85亿元,合同规模约30.85亿元。由此可见,无论慈善信托产品的参与者数量还是合同金额的规模,都反映出慈善信托产品的发展正在加速。


然而这样的成绩远远不够。马蔚华主席介绍,《慈善法》实施初期,信托公司联合公益组织抢注第一批慈善信托产品,新闻效应颇好,随后便处于沉寂状态。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黎颖露认为,目前慈善信托存在税收难优惠或减免、慈善组织难设立受托账户、股权捐赠无制度等制度性难题。


但黎颖露也表示,国内也出现了一些创新的“星星之火”,比如慈善组织建受托账户这一块,北京已有突破。


2016年12月28日,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即阿拉善SEE)发布了阿拉善SEE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这是《慈善法》正式施行后中国首例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


黎颖露指出,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慈善组织做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统一操作规范,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引,方便更多慈善组织实践,也方便商业银行落实。




“两会”声音


马蔚华在提案中指出,慈善信托目前难题有三,一是公益组织难以开设信托账户,无法真正履行受托人的职责;二是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捐赠者、公益基金会及信托公司参与信托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三是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识不足。他提出建议加快推动慈善信托财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银监部门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区分慈善信托与商业信托的性质与管理办法,放松对于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账户的限制;增强慈善信托的宣传力量,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信托;加强对慈善信托商业性的监管,以保证其慈善本性。



翟美卿建议鼓励“双受托人”模式,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具有公益财产破产隔离、公益财产多样化、公益资金归集渠道多样化、公益财产保值增值、规范管理透明运作等优势,慈善组织具有税收优惠的制度优势,同时在公益项目运营方面更具经验,两者可以专业化分工,相互促进;鼓励慈善信托在法律体系内的大胆创新,如受托人以集合信托的形式由更多小额捐赠人发起慈善信托;鼓励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结合,开展综合的家族财富管理业务,使高净值人群财富得到合理的保护并应用于公益慈善领域。





何为慈善信托?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