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慈善信托”的前世今生
发表日期:2017-04-27 01:46:19

在《慈善法》实施之际,慈善信托迎来《慈善法》在审批制度、审批流程、税收优惠等事项上的红利时,仍有一些挑战是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针对慈善信托相关问题,《慈善公益报》记者经查阅多方资料后,将为您解读“慈善信托”的前世今生历史演变故事,带您走进多彩“慈善信托”世界。

提起慈善信托,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很熟悉,作为新兴事物,与其相关的很多实务,需要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实践中摸索和认知。

作为一种行善的方式,慈善信托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开展慈善活动,据《慈善法》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信托 不解之缘

在2016年10月8日《和讯网》刊登的《高传捷:慈善信托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文中,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高传捷教授曾表示:“信托制度的起家就是因为公益慈善。信托制度诞生于英国,如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1601年的《慈善用益法》是慈善信托的起点,至今已有415年历史。415年中,信托制度一直是英国慈善事业的主体制度。”

据高传捷介绍,慈善信托制度是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诞生、成熟起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并不具体,很粗糙和简单,但是由于有判例制度和衡平法,所以信托制度得以逐渐完善起来。总体来说,信托制度经过了实践的考验,是实践所检验出来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另外,慈善信托是信托制度起家最早的活动,这种活动由公益事业开始,以后逐渐扩大到民事和商事领域。

随着信托制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被各个国家所了解,用信托的方式开展公益慈善逐渐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也使得这种实践从英国走向了世界,因此信托制度对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高传捷曾在文中讲到:“在这415年中,信托制度得到了长期的实践检验,包括信托理念和具体实施模式。随着时间飞逝,信托制度到了当代,仍然符合现代公益慈善事业活动的要求。从经济学角度观察现代公益慈善事业,它是社会财富从所有人向社会慈善领域单向、无偿的、不可撤销、不可取回的资源转移。这种社会资源财富单向转移的活动中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财富所有人自我管理和自我转移,另一种则是委托他人管理。”

在高传捷认为,就现代公益慈善的三方结构特点而言,信托制度完全适合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要求。并从目前来看,以信托制度或者以信托原理开展的慈善活动,总体上都是成功的。

在高传捷看来,“把信托制度引进中国的慈善事业当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 信托制度引进中国,从最早的2001年《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再到《慈善法》中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实现慈善信托制度的落地,是国家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决策。


慈善信托 朝阳事业

从国内公益信托的发展历程来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建立公益信托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从《信托法》到《慈善法》,中国经历了15年的发展历程,今天的《慈善法》对于慈善信托发展帮助颇多。《慈善法》的公布除了确定慈善信托由民政部门主管以外,也基本解决了慈善信托运行的法律要件。

这样的法律安排,明确了《慈善法》和《信托法》两部法律、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两个概念、两部法律规范的两种管理体制之间的基本关系,使得《慈善法》和《信托法》两部法律成了慈善信托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

目前,已经陆续有一批信托公司勇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积极开展慈善信托活动,这似乎预示着慈善信托将迎来井喷式发展。今后,随着《慈善法》的施行,将会有更多的信托公司涉足慈善信托。

除我国法律规定外,公益信托发展较为成熟的英国、美国、日本等法律中都有类似规定。

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其公益目的包括救济贫困、促进教育、倡导宗教、增进健康、政府或者市政目的,以及其他有益于社会的目的等。

而在英国,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济贫困的信托;二是促进教育的信托;三是倡导宗教的信托;四是其他有益于社会,但又未列入前三类的信托。

日本《信托法》第66条规定:公益信托须为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或其他公益目的。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且对公益信托还实行了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从其雏形出现迄今已经有400多年了,世界各国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福利体系完善等方面,公益信托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朝阳事业。


慈善信托 全新模式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慈善信托正式推行7个月来,在业界成功进行了25单实践,不乏有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也有慈善组织单独担任受托人,其中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是在探索阶段比较为各方认可的一种模式。

从信托角度而言,慈善信托开辟了新的业务模式;对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别于传统捐赠,是一种新的公益慈善模式。由于慈善信托还属于探索阶段,目前推出的20多单慈善信托都还属于没有形成闭环的“半成品”,且慈善信托衔接法律还不够完善,监管责任又跨了银监会和民政部,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

基金会、社团和社会服务机构这三种慈善目的实现形式的外部法律环境虽然还不完善,但内部架构相对成熟,且在不断持续优化,监管责任是明确的,就是民政部主管。

用探索阶段的慈善信托与相对成熟的其他慈善形式相比有待商榷,税收优惠没有落实就是制约慈善信托快速发展的障碍。慈善信托作为慈善领域的“小婴儿”,对于未来充满了无限的发展空间。

就慈善信托方面进一步拓展问题,《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得知,倡导和探索公益创新,培养一群优质的公益合作伙伴是各慈善公益组织正在参与创新的新赛场。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以来,全国已有25单慈善信托完成备案。尽管目前设立的慈善信托均以资金财产交付信托,但随着慈善信托业务深入开展,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需求正逐渐兴起。

根据《慈善公益报》记者查询得知,4月12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在北京发布“中国慈善法元年实施报告”。根据报告显示,北京、上海、福建等11个省份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

发展慈善信托,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一种新的选择项,不仅调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发展中来,还积极引导了社会资源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慈善法》落地实施后,慈善信托的春天将伴随着公益的雨露滋润每一片干涸的土地,为需捐助人群带来更多温暖。


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