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更新颖的慈善模式,更专业的社会组织
发表日期:2017-12-18 03:10:4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这个全新的社会和时代,慈善公益事业为我们带来了全新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在弥补市场经济失灵和政府机制不足,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影响力越来越深远。 

  在新的征程中,我们该如何发挥好慈善事业的力量,运用好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进一步改善民生、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近,上海研究院现代慈善研究中心特邀有关知名公益慈善专家聚焦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畅谈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新思考。 

  探索推进慈善时间银行

  激活志愿者的慈善动力 

  ■施蔷生(民进上海市委智库特聘专家,高级经济师) 

  在我国迈向富强、民主新征程的进程中,建立和健全现代公益慈善体系势在必行。其中,如何探索和推进慈善时间银行,进一步激活广大志愿者的慈善动力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时间银行”是由瑞士联邦社会保险部开发的一个养老项目。申请者必须身体健康、善于沟通、充满爱心,每天有充裕的时间去照顾需要帮助的老人,其服务时数将会存入社会保险系统的个人账户内。当其需要别人照顾时,可以凭借“时间银行卡”去“时间银行”支取“时间和时间利息”。届时,“时间银行”的工作人员会指派义工到医院或其家中去照顾他。如果其在去世前没有使用完“时间”,“时间银行”会把这些小时数折合成一定的金钱或物质奖励给其遗产继承人。 

  我国近年来也开始积极探索“时间银行”的养老新模式。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姚坊门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自2014年8月起尝试“时间银行”的养老新模式。参与该项目的有500多名志愿者,服务对象和受益者有7万多人。截至2016年4月,已建立13个社区分行,累计服务居民达30万人次,服务时间9473小时。该项目的“时间银行”基本采用721兑换模式。其中70%的时间可兑换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20%的时间可兑换等值物品,比如大米、白面、鸡蛋,食用油等;10%的时间则直接兑换成现金奖励,每小时的时间价值为12元。 

  上海一些地方也曾尝试“时间银行”模式。早在1998年,上海虹口区晋阳居委探索过“时间银行”的为老服务模式。2016年,有市政协委员在社会调研的基础上,在浦东新区发起设立“义工银行公益中心”,该机构在全市各区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深入幼儿园、养老院等,热心提供社会服务,还将这一模式推广到广东等地区。 

  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等单位联合打造了“上海公益志愿者云激励兑换指尖平台”。目前已在上海37家三甲医院设立此“志愿者服务时间兑换机”,24小时不间断服务,服务覆盖人数超3000万人次。目前平台关注人数近6500人,累计服务时间达30万小时,转换积分近30万分。 

  9月5日是我国第二个《中华慈善日》。在当天有关部门联合主办的“现代慈善与社会转型”2017年上海慈善论坛上,有学者发表“慈善动力与时间银行”的专题演讲,引起在场的众多公益慈善界同行强烈共鸣。当前的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包括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等,为“时间银行”的大范围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中国《慈善法》已经颁布一年。《慈善法》第七章“慈善服务”中第六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同时,在第九章“促进措施”中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新时代大力推广公益“时间银行”很有社会意义。我国公众参与公益慈善的比例仅40%,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主要原因就是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的动力不足,相关扶持机制不够健全。建议吸纳社会资源参与共建共享“时间银行”,构建起公益慈善行为的项目集成平台或网络体系。比如智能养老的网络平台(含专业教育)、为记录慈善时间的打卡器软件等;还可建立志愿者、慈善公益组织和提供社会援助服务商的信用建设体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个人信用系统。 

  建议政府部门制订相关条例,作为《慈善法》实施细则之一。《慈善法》有规定,县以上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慈善法规。今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中,也强调要对志愿服务强化权益保障和促进措施。上海等大城市也有慈善法研究会等研究机构,能否就“慈善服务”专门立项,研究推动市人大制定相应的扶持法规,将“时间银行”的探索与推广列入专门条款。 

  建议相关服务网站、平台及机构等提供相应服务的产品及模式。主要是强调已经完成的这类服务的产品和模式,要提供社会服务和商业机制及个人信用等结合的“标配”性的模式。有关公益基地、社区、高校、园区和大型企业等可先行探索。建议慈善基金会、各大城市排名前十的公益基地等,或者是条件成熟并有积极主动性的高校和大型企业等,可先行推广。 

  建议相关慈善组织和信用机构等联合发起行动计划。强调社会信用、评估等认证机构围绕组织实行“时间银行”,联合发起并制订专门的行动计划。志愿者协会和慈善公益研究机构可加强研讨和服务设计等,因为他们能够从需求者的角度出发,他们所设计的相关服务模式或产品,或许最能接地气,有可操作性。 

  发挥慈善组织在老年长期照护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房连泉(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长期照护服务是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护理服务。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化、家庭小型化以及就业结构的变化,传统以家庭赡养为主的老年照护方式面临越来越大的冲击,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 

  老年长期照护是一个多层次的保障体系,除了国家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及商业保险的市场化服务外,作为社会“第三部门”的慈善组织在其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补充作用。一方面,慈善组织可以弥补国家社保制度覆盖面的不足,尤其是对于那些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弱势群体来说,慈善业可以作为“拾遗补阙”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也是供给侧市场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完善老年照护服务体系中的产业链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社会慈善组织参与老年长期照护体系的建设,可在以下几个领域大有所为: 

  第一,通过社会性捐赠,弥补国家长期护理保障项目资金的不足。当前我国正在探索建立制度性的长期护理保障项目,主要包括针对特定老年贫困群体的护理补贴救助制度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在这项社会保险项目的推广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筹资来源的限制。在社保降费的大背景下,短期内很难再建立一个单独缴费的护理保险项目。在这方面,来自社会各方的慈善捐赠资金可以在扶持和引导护理保险制度的启动上发挥一定作用,弥补融资上的不足。 

  第二,作为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提供慈善性的养老照护服务。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既有政府主办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供给,也离不开大量社会机构的广泛参与。从实行社会护理保险制度的德国、日本和韩国三国案例看,面对庞大的老年照护服务需求,单靠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是远远不足的,民间的社会养老机构是老年照护的主力军。这些社会养老机构很多是由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或社会企业发起设立的,它们与营利性企业公平竞争,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抑制私营机构的不正当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老年照护服务市场规模巨大,社会组织既可以投资参与养老机构的建设,也可以将养老服务的经营业务与慈善事业结合起来,将经营利润用于慈善养老支出,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第三,参与社区养老的志愿服务项目。从现实国情看,我国的养老服务模式仍以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为主。与之对应,老年照护服务也应优先利用社区和居家的服务资源。除了亲属和邻居提供的照护服务,社会志愿者也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来自专业性的医疗机构、养老院和老年互助组织的志愿者,是居家照护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可以为失能老年人提供营养配餐、照料陪护、医疗护理和心理咨询等多方面的上门服务。 

  第四,针对特定失能、失智人群发起设立公益类服务项目。老年失能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难以回避的风险项目,单个家庭成员的失能很可能带来整个家庭的发展困境。尤其是对于一些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来说,单靠家庭力量是难以承担的,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覆盖到这些重大风险。此外,还有一些年轻的重度残疾和失智群体,国家提供的护理服务也很难覆盖。针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照护服务,慈善组织可以弥补空缺,发起设立特定的公益类项目,通过资金募捐、信息平台传播以及上门服务等方式,解决特殊家庭的照护困难问题。 

  第五,作为第三方组织,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政府的购买服务项目。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构建公私合作的伙伴关系,由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市场服务。在这其中,社会慈善组织可以发挥在护理人才队伍培养、专业技能鉴定、失能等级评估等方面的优势,为老年护理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例如,在上海市目前推行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中,针对申请人身体失能状况的评估工作,大多由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的社会组织评估机构来完成,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成效。 

  第六,参与协商民主体系,为国家老年照护服务体系的发展建言献策。老年照护服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也是社会保障领域的一种新型服务。针对这类公益性服务,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和建言献策是非常重要的。例如,2014年12月,中华慈善总会长期照护专业委员会联合几百家老人院,发布了《长期照护2014北京共识》,呼吁国家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业发展给予立法和政策上的倾斜,并强调行业自律的重要性,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宣传效果。在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过程中,社会慈善组织在老年长期照护服务领域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基金会保值增值收入的税收政策问题不可小视 

  ■王振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国际公益学院院长) 

  在深入落实 《慈善法》全面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矛盾就是基金会保值增值收入的税收政策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看,最为突出的案例就是内蒙古老牛基金会转让接受捐赠的股权要缴纳2.5亿元以上的税收,而有较大规模的非公募基金会由于税收问题使其原始基金从上亿元减少为几千万元。面对这样的形势,有的慈善家无奈地感慨:要你生,又不让你长,谁能去发扬光大公益慈善?这确实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对于现代慈善,我国社会整体上还比较陌生,因而在一些政策处理上难免会有不少的矛盾。比如,一方面,大家认为慈善行业应是一个公益性的志愿服务活动,不应该与企业相同,因而在公益支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水平等方面都有一些约束性、限制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将基金会的收入视为企业化处理,就是对基金会取得的除捐赠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资产转让收入等必须要缴纳所得税,在这里,慈善组织又按照企业对待。对社会服务组织取得的公益性服务收入,也要缴纳各种税收。现行对慈善组织的有关政策规定,客观上制约了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 

  也许有人会说,为什么基金会不能与企业一视同仁纳税?其实,这里的原因在于,第一,基金会的收入,绝大多数来自于捐赠,而这些捐赠是企业和爱心人士的一种爱心奉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慈善组织的全部财产都要用于宗旨范围内的公益目的,并且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成员中分配,其用途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私募基金会每年必须将总资产的6%-8%的资金用于慈善事业; 即一个非公募基金会,不管你当年有无收入,都要用去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投入公益慈善事业,而对公募基金会,则要求按照总收入的70%用于慈善事业。按照这样的规定,如果慈善组织对资产不进行任何保值增值活动和运作,并且对保值增值收入要承担沉重税收负担,都将会影响基金会的生存和发展。 

  如果比较世界各国对于基金会的管理,就会发现,发达国家的政策主要是激励人们捐赠并努力通过各种优惠措施使基金会的规模不断扩大。他们的主要办法包括:第一,在美国,私人基金会的年度支出是资产的5%而不是我国的6%-8%,对公共慈善机构更没有限制,因为那是由公共部门通过多种手段管理的领域;第二,鼓励基金会兴办企业,这在欧洲不少国家都是重要的政策,比如瑞典的宜家家居,就是由基金会控制的企业,政府对基金会从控制企业获得的收益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鼓励基金会进行多样化的投资,以得到更多的收入,同时对于慈善组织投资获得的收入也给予一定所得税等优惠待遇。

 

  为了鼓励人们捐款行善,发达国家进一步实施慈善信托、影响力投资等政策,使行善者在捐赠的同时也能够有条件得到较大的经济收益。以盖茨基金会的双实体模式为例,两个实体分别为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和比尔及梅琳达・盖茨信托基金(下称“信托基金”)。基金会和信托基金都采取了信托的组织形式,也都属于美国税法上的私人基金会。基金会是信托基金的受益人。在目标和功能上,基金会主抓慈善项目的实施,信托基金主抓捐赠资产投资。尽管基金会每年支出捐款达几十亿美元,但信托基金仍然通过合法的金融工具进行多样化的投资,从而依然取得较多的收益。这样的政策框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人们往往有这样的错觉,认为如果对慈善组织在政策上过于宽松,会造成基金会的管理混乱和税款的流失。实际上,从国际经验看,对慈善组织在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给予更多的政策上的优惠,将有利于促进基金会不断发展壮大,否则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应该看到,最近一些年,我国政府与有关部门对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特别是《慈善法》的颁布与实施,更是为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法律规范。 

  但是,各地的实践表明,整体而言,全社会对于慈善专业化的认知还有着巨大的提升空间,现代慈善的咨询与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还十分脆弱,行政管理部门与基金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基金会保值增值的税收问题,居于慈善事业发展链条的关键环节。如果我们能够高度重视这一体制性的问题,充分理解基金会发展的政策障碍,并注意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索法律与政策的贯通途径,真正通过完善的治理体系促成在更大的范围内鼓励慈善家更为慷慨解囊,那么将促成中国基金会规模的快速成长。 

  强化社会组织政治功能 

  构建社会治理创新格局 

  ■李健(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0.2万个,比上年增长6.0%;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763.7万人,比上年增长3.9%。接收各类社会捐赠786.7亿元。随着社会组织逐步发展成为我国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股重要力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也必然离不开社会组织社会、经济和政治功能的充分发挥。 

  首先,社会组织作为社会主体,从成立伊始就承担了提供社会服务的功能;其次,社会组织还是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最后,社会组织还应作为政治主体,在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发挥协商民主的功能。在过去,社会组织政治功能尽管已经部分地被认识和提及,但在实践中推进较为缓慢,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深度参与。对社会组织自身而言,政治功能的发挥将充分释放社会组织的潜能,从而进一步激活经济社会活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 

  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制度构成,社会组织政治功能的内涵相比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更为丰富。一是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这是社会组织政治功能的核心内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进一步拓宽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及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社会组织围绕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参与政党、人大、政协、政府和人民团体协商等,并稳步开展基层协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次还有社会组织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政策倡导、社会组织参与外交等等。三是社会组织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社会组织政策倡导。社会组织既可以借助政治关联、学术机构和新闻媒体等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直接建设社会智库,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五是社会组织参与外交。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文化交流、新闻资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经贸投资等议题“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全球治理,扮演“柔性外交”的重要角色。在实践工作中,要善于把这些方面很好地统一起来,才能使社会组织政治功能不断适应当前的新任务、新形势和新特点。 

  其中需要给予更多关注的是,强化社会组织政治功能亟需合力。这不仅需要党和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积极赋权,更离不开社会组织自下而上的主动参与,是一个双向互动、形成合力的过程。 

  首先要从思想上扫清对社会组织政治功能的认识障碍。一直以来,对于社会组织应该“政治化”还是“去政治化”,理论界始终存在不同的观点。但认真检视相关研究后不难发现,强调社会组织去政治化的观点主要秉承了社会组织政治化会损害社会组织自主性的这一假设前提,再加上援引西方国家限制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党捐献的相关规定,但这并不适用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意识到我国社会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主体,其根本利益和诉求同党和政府是一致的,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是统一的。 

  其次要从工作方式上有序推进强化社会组织政治功能。政治功能是社会组织发展到成熟阶段的自然诉求,然而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存在区域不平衡、类型不平衡、领域不平衡的现状决定了强化社会组织的政治功能不适合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蹴而就,而是应该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稳步有序推进,重视宣传和教育。政府要积极拓展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决策咨询、对外交往、社区治理、环境监督的有效途径,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党员的制度化渠道;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促进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政治上形成良性互动。 

      最后要从机制保障上以党建引领社会组织政治功能。当前一些社会组织主观上认为自身尚不具备发挥政治功能的能力,还有的社会组织尽管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但对政治持冷漠态度,没有意识到政治功能对自身经济、社会功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建既是一个关键契机也是一个重要抓手,它可以使社会组织有机会加强政治学习,提升政治敏锐性,扩大政治影响力。相关研究已经证实社会组织开展党建的过程会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水平。如果说以往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信任的缺乏是影响社会组织政治功能发挥的重要原因,那么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的过程自然会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从而提升社会组织政治功能在其他方面的延展性。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