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个省份落实《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七成省份拓展保障范围
发表日期:2018-12-10 14:26:45

 31个省份出台实施意见,

优化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现代儿童福利体系建设迈入快速发展阶段。2016年6月13日,国务院出台《意见》,开启了我国儿童福利制度新时代,与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共同成为我国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重要文件,在保障对象范围方面,从保障孤儿弃婴到帮助困境儿童;在保障的内容方面,由保障基本生活、基本生存向教育、医疗、救护、康复、服务等拓展,标志着我国儿童福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全面落实,31个省份出台实施意见。《意见》已出台两年半,31个省份均已出台落实国务院关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意见的文件。其中,2016年16个省份出台实施意见,2017年15个省份出台实施意见,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为有效保障困境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快乐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政策环境。

省政府发文为主,全国各省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在国家出台《意见》前,江苏、浙江和贵州就率先在省内发布了困境儿童保障相关文件。江苏和浙江均由省政府正式发文,贵州由省党委发文。在国务院出台《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后,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西等27个省份相继出台了落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政策或相关文件。这些省份中,除安徽由省民政部门、贵州由省党委发文外,其他省份均由省政府发文。

七成省份拓展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国发〔2016〕36号文件将困境儿童定义为三大类儿童。(1)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2)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3)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31个省份出台的文件基本均包含了国务院36号文提出的困境类型,在此基础上,多个省份进行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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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辽宁、云南、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内蒙古、江苏、山西、宁夏11个省份探索拓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与国务院出台的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相比,天津市和山西省提出为低收入家庭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辽宁、云南、黑龙江将困境儿童保障范围扩展到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给予妥善的临时安置,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浙江、山东省继续推进罕见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河南探索为民政部门及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内蒙古、江苏、云南、山西4个省份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包括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宁夏将困境儿童保障范围拓展到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天津、安徽、广东、重庆、吉林、福建、江西7个省份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全额资助范围从特困儿童向低保、重残儿童拓展,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衔接。与国务院出台的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相比,内蒙古明确补贴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比例不低于50%。河北省提出对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儿童开展救助,内蒙古等4省份明确落实弃婴和流浪未成年人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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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内蒙古、海南、甘肃、宁夏5个省份扩大“明天计划”项目救助对象或救助内容。国务院《意见规定》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北京、河北、陕西、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19个省份规定与国务院基本一致。天津市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海南、内蒙古、甘肃和宁夏将手术救治或医疗救治向综合康复性治疗延伸,充分保障儿童手术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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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等10个省份将艾滋病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国务院《意见》未单独提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北京市规定,将艾滋病儿童纳入到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当中。天津、河北、内蒙古、福建、江西、河南、海南、云南、四川9个省份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并规定按照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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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四川、内蒙古、海南、宁夏、上海、山东7个省份将学前教育资助纳入教育保障范围,河南为困境儿童开展12年免费教育,上海、山东提出残疾儿童15年免费教育。国务院《意见》提出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与国务院出台的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相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对教育保障的强化支持措施,明确提出“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实现困境儿童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12年免费教育”,并对各教育阶段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上海和山东则提出对残疾儿童施行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5年免费教育。内蒙古、四川、黑龙江将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向“两免两补”、“三免一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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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柳  主任

张怡然  高级分析员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儿童福利与保护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