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在现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的决定既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目的就是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今天起开始正式生效。(来源:新闻联播)
依法战“疫”:保护野生动物,如何以法补缺?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 张素
新冠肺炎疫情表明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另有研究表明超过78%的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然而,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疫情防控期间,截至18日检方介入、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207件298人。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如何对违法者高悬法之“利剑”?综合专家观点,应从三方面补缺。
厘清名录范围,让保护不缺漏
中国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前者自1989年施行以来,曾在2003年进行微调;后者发布于2000年,再未有更新。有机构统计,两种名录累计对中国的1811种脊椎动物进行保护,被保护物种累计占中国总记录哺乳类、鸟类以及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物种数的62.71%。换言之,仍有1077种未受到名录保护。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说,禁止和限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上述名录内的动物。但目前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物却大都在名录之外。
如其所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总则中即明确是“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蝙蝠、旱獭等具有潜在公共卫生风险的物种不在其列。多位专家提出引入公共卫生和健康视角,扩大法律适用范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应包括所有野生动物。”李挚萍说,在此基础上将保护对象进行类型化,在具体制度和措施制定上将重心放在珍贵、濒危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也建议拓展法律范围,依据野生动物生态功能与种群现状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对其他普通野生动物设定必要的保护”。
梳理利益链条,让监管不缺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事实上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限制野生动物产业发展等问题上始终存在分歧。
这些分歧近期更为“白热化”。一边,公益机构发起的调查收集到近10万份问卷,有96.4%的受访者支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另一边,行业组织公开发文把野生动物产品表述为“刚性需求”,显现出背后产业利益之庞大。调查估算,2016年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从业者超过1409万人,创造产值逾5206亿元人民币。
有分析称,一味局限于对立场的讨论对修法难有助益。消费环节处于野生动物利益链条的末端,从猎捕、养殖、宰杀、运输、制成产品到销售,每个环节都需要法律规范。
李挚萍说,基于中国实际情况,全面“禁野”不太现实,建议适当分类处理。比如对于国家不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也应与饲养动物一样,“在市场供应方面采取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的方式供应,不得售卖活体”。
22日,十余位环境法学界专家对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六项立法建议,其中包括“对于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全链条的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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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衔接,让执法不缺位
除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还有渔业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受访时直言,刑法也体现了对于野生动物的严格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适用刑法罪名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比如野生动物和人工饲养动物的区分标准、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等尚不十分明确。此外,国家层面尚没有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宋华琳也提醒,在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修改的同时,还需关注与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专家更注意到,中国现行野生动物执法网络相对较弱,法律实施中也存在执法不严问题。因此既需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体制机制,如在基层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或扩充管护队伍力量;也需要加强日常执法和监管,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打击。
苗生明说,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源头防控,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记者还注意到,上述“六项立法建议”提出“必要时引入惩罚性生态损害赔偿和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形式”,以及“建立执法考核和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完)
中国绿发会:依法确保“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
“公众参与”条款弱化致使实践中“公众参与”虚化,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达到立法目的的根本原因,是法律设计和法律实施的最大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应该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其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公众参与”应该贯穿于法律设计的方方面面,也是保障法律得以准确实施的根本。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三十年的成败得失已经一再证明了这两项原则的基石作用、根本作用。没有得以充分保障实施的“公众参与”,就没有能够有效实施的法律。
只有依法确保“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同时确保公众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我们才能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也才能真正保护好野生动物,才能避免SARS、SARI之类的病毒传播肆虐。那些不相信公众(人民群众)、不愿意依靠公众(人民群众)的人,醒醒吧!只依靠官、不依靠民,从来都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牢记党的群众路线吧,“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如果真的是一切为了群众,就会并且也只能一切依靠群众。
修法的重点应该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解决监督不力的重点是加强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媒体记者和环保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监督权利。
修法应该重申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一点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应该对野生动物重新定义
《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三有”(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动物,其实很多野生动物并没有被涵盖其中,尤其是与人类健康、国家公共安全有关的一些动物,像蝙蝠、旱獭等野生动物,很多并未进入名录受到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它们携带多种病原体,对人类有潜在健康风险,但其交易和利用又不受任何约束。因此,应该对野生动物重新定义。
举一个例子,野生动物的“洗白”行为。有的野生动物,虽然可以人工养殖,但它的数量需要一些野外捕获进行增补,就会存在“洗白”问题,即可能人工养殖了一定数量的野生动物繁育种,但是卖出去的不止人工繁育的,也有非法在野外直接捕获的,但因为养殖场有许可证,又缺乏有效监管,所以看起来都是合法的。这样的动物进入市场流通后,会大大增加公共卫生风险。(来源:封面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孙建博:建议增设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罪
孙建博在建议中指出,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态势良好,但受利益驱使,非法违规捕猎、交易等活动时有发生,“即便在当前疫情重压之下,仍有个别人顶风作案。”
孙建博认为,出现食用野生动物屡禁不止的现象,首先应该是食用者、交易者受利益、口腹之欲驱使,存在一定侥幸心理,“在很多中国人的观念里,动物类药材是滋补的代名词,且以野生为佳。”
“吃野味非但不能滋补、治病,反而会带来健康隐患。”在孙建博看来,近些年来,世界多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很多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为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敲响了警钟。
除了人们对食用野生动物的动机不正确,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范围不全面,现行法律法规滞后,对侵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等,也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孙建博指出,禁食野生动物不能单纯靠教育引导和加大宣传,应从法律上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孙建博建议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如果不从法律层面在源头上加以严格控制,单靠大家自觉,谁也不敢保证SARS、新冠肺炎之后,还会不会发生因食用野生动物而发生的其他疫情。”
具体而言,孙建博建议增设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应当对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一律禁止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彻底切断‘动物——人’之间的传播途径,杜绝病毒感染。”
来源:公益慈善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