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发表日期:2022-11-18 17:21:5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指示,促进行政检查规范透明运行,民政部日前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及配套文书(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书)。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5章41条,聚焦行政检查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重点细化了检查类型、明确了检查各环节要求、强化了对检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对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作出专门规定。

《办法》明确,行政检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门单独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联合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负担。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行政检查的意义、适用范围、原则、检查职责以及检查信息化等总括性要求,并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目的、任务来源不同,将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且细化了每一种检查类型的工作要求。

日常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对不特定养老机构或者养老机构的不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基于日常检查、个案检查等发现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以及安全风险防范需要,对不特定养老机构进行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基于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特定养老机构进行的检查。

《办法》聚焦行政检查重点环节,从检查启动、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制作和发放检查通知书,到检查人员要求、检查记录,再到检查报告、检查结果、检查终结、结果告知、整改后复查、检查档案,明确各环节规范要求。

《办法》强调,民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定期梳理通报检查反映出的问题,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明确检查人员禁止性行为规范及相应法律责任。

其中提到,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平台,强化行政检查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逐步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此外,配套文书共12个附件,覆盖了从通知检查、现场记录、结果告知、问题移送、复查检查等行政检查全流程,提高了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来源:民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