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意见,事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能否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发表日期:2022-11-16 17:44:22

11月16日,《应急管理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

《意见》主要对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以下统称社会应急力量)的健康发展明确了有关要求;相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指导管理的,从事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的组织可参照《意见》执行。

《意见》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社会应急力量的工作内容、特大灾害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惩戒约束措施、费用来源、能力建设、日常管理、激励措施、诚信评价等进行了明确。

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如何登记管理?

《意见》明确,民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按照符合登记标准条件、符合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支持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在我国成立社会组织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强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推动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

按照《意见》的规定,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也就是说,成立一家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需要应急管理部门愿意担任主管单位,或者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表示支持,才能按照符合登记标准条件、符合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的原则,经民政部门登记依法成立。

社会应急力量做什么?

社会应急力量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防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那么,社会应急力量具体可以做什么呢?《意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开展灾区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监测预警、信息传送、防灾避险、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物资抢运、心理疏导、创伤修复等工作。

二是开展应急物资保障,参与预置预储和揽收、运输、配送,以及救援救灾物资接收、分发等工作。

三是做好应急舆论动员,增强灾区群众信心,形成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良好氛围。

四是做好应急科技动员,建立关键应急技术装备资源数据库,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有科技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资源保障联动机制。

谁来协调指挥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救援行动?

自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来,每逢发生重特大灾害,找不到协调机构,无法有序、合作开展救援是困扰社会应急力量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

首先,《意见》明确了现场协调机制的组建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灾害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落实必要的工作和保障条件。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现场协调机制并不是只在重特大灾害发生时组建,《意见》要求现场协调机制平时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其次,《意见》明确了现场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内容。当发生重特大灾害时,相关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灾情和本级人民政府指令及时启动现场协调机制,利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等信息平台:一是向社会发布灾区救援需求信息,并掌握处理救援、救助信息;二是为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抢险救援行动提供信息咨询、报备统计、任务管理、装备物资补充协调、救援和撤离灾区保障等支持,确保救援救灾秩序。

不服从指挥调度会怎样?

为了保证救援救灾有序开展,每逢重特大灾害发生,相关部门都会对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救援提出要求。但也会有部分社会应急力量自行其是,《意见》对此提出了明确的应对措施。

《意见》强调,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完善惩戒约束措施,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不良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应急救灾费用从哪儿来?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需要费用的支持。社会捐赠是费用的重要来源,但不少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能够获得的捐赠有限,没有可持续的经费保障。《意见》提出要加强政策扶持。

一是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出台实施适用性、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起系统完备的社会应急力量制度体系。

二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

三是完善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向社会应急力量提供优质专属保险产品,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建设保障工作,为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业务培训、装备更新、能力建设等提供支持服务。

队伍如何建设,日常如何管理?

防灾减灾救灾是专业工作,需要专业和技术优势。《意见》从强化能力建设和加强日常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能力建设方面,一是应急管理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规范培训大纲、训练教材、考核标准,组织能力测评和比武活动;二是社会应急力量要完善应急救援、应急志愿服务预案,开展实案化实战化训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四是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日常管理方面,一是社会应急力量要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备勤、训练演练、预案制定以及人员、标志、行动管理等制度,保持正规工作秩序;二是要完善队员招募、培训、考核、晋级机制,真心爱才、悉心育才、倾心引才、精心用才,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应急管理事业中来;三是要建立装备保管、维修、调用等措施,确保装备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如何评价、激励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社会应急力量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各个方面的认可与激励,《意见》从开展诚信评价和坚持正向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开展诚信评价方面,一是要研究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参加应急管理工作诚信评价制度,建立指标体系,开展等级评定;二是要健全完善多部门、多主体联动评价机制,实现评价情况互通、诚信等级互认,将诚信评定情况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落实资助、扶持、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坚持正向激励方面,一是要注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发现优秀社会应急力量,对政治素质过硬、组织基础扎实、现实表现良好、工作实绩突出的,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二是要结合评选全国道德模范、应急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最美志愿者和最佳志愿服务组织、先进社会组织、青年岗位能手、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等,开展重大典型的挖掘和表彰工作;三是要对标应急需要、群众期盼,打造高质量的应急志愿服务项目,提升口碑度和含金量,不断释放品牌效应。

来源:公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