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与社会工作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可以通过机制创新实现“1+1>2”的协同效应,成为提升社会服务效能、推动社会公平的重要路径。陈涛、邓进的这篇深度研究从历史溯源到现实挑战,剖析了两者从竞争到互补的演变逻辑,提出“主导-紧密型”“平等-松散型”等四种融合模式。在应对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现实挑战时,本文认为应注重通过实务运作中的融合、行业组织的融合、专业教育的融合这三种路径,以社区慈善为创新载体,助推慈善与社会工作的深度融合达到互惠共生的目标形态。当你正在考虑如何打造社区慈善阵地、拓展慈善资源,这种跨领域融合的解决方案或许是破局关键。
一、引言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慈善与社会工作的有效融合逐渐被认为是应对社会不平等、提升社会服务效率、推动社会公平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赵阳、范斌,2023)。近年来,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提供了法律和政策基础(范佳富,2022)。在这一背景下,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已经逐渐从理论设想走向实践。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聚焦慈善与社会工作的历史与当代之关系(冯元,2016;赵环、徐选国,2017;朱健刚、刘文文,2024),围绕二者融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展开了较为充分的探讨(王鹿萍、孙奎立,2024)。他们主张坚持系统思维,在厘清各主体角色任务的同时,着眼于协同发力(陶然,2016),推动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专长的相互促进,实现两者的嵌合共生,从而构建理想的互动模式(刘威,2018),共同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体系发展。
从总体来看,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在理论与政策层面获得了较多的倡导,但学界对二者融合过程的关注仍相对不足。二者的融合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诸如合作契机缺乏、联动动力不足、联动权责不清和联动质量不高等(邓进、陈涛,2024),资源的协同效应与服务的精准性并未达到理想效果。因此,有必要将研究重心从宏观意义分析转移到微观层面的运行过程分析,即考察参与主体是如何行动的,剖析行动背后的深层逻辑。鉴于此,本文将通过“概念衍生—特征类型—推进路径”的分析框架,逐层解构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概念内涵,剖析其运作机理,并尝试构建理想的类型模式,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理论基础和操作性建议。
二、“慈善”与“社会工作”:概念、关系及融合发展
在当代社会,“慈善”与“社会工作”作为两个备受关注的领域,承载着人们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期待。然而,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常常引起混淆。因此,有必要从“慈善”和“社会工作”的概念出发,剖析两者的基本关系,解析它们“融合发展”的含义。
(一)“慈善”与“社会工作”的内涵与外延
“慈善”一词在本质上是个相对开放的概念,对它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受分析判断和文化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会根据特定环境而不断改变。随着现代社会的兴起,西方慈善观念出现了差异,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分别从“charity”和“philanthropy”概念中发展出两种不同的慈善文化。英国慈善文化和法律紧密关联,通过法律控制慈善活动;美国则注重“科学慈善”,强调自助与社会价值。资本主义影响下的慈善逐渐演变为个人激励方式的慈善、资本主义慈善和慈善资本主义(马剑银,2021)。而在汉语语境中,慈善是充满道德伦理色彩的词汇,许慎(2021:473)在《说文解字》中解释道:“慈,爱也,从心兹声”。“善”作为会意字,在古文字中写作“譱”,引申出美好、吉祥等含义。在对慈善概念的理解上,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崔乃夫以纵横关系来概括,父母对子女的爱为慈,此为纵向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为善,这是横向关系(杨权利、陈汉良,2020)。换言之,“慈善”是一种基于亲子之爱延伸至他人的爱。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起步相对较晚,与“慈善”相关的概念,包括法律概念,大多是从西方国家引入的,与本土习俗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西方国家,慈善与互助有着明确的区别,两类组织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差异(杨永娇,2021)。我国《慈善法》界定的“慈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多种公益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其他事务。该定义是“大慈善”,即“公益”的概念,利他与利己并不排斥,采用现代慈善概念的基本界定,即“慈善”作为“philanthropy”与“charity”的中译词,强调慈善目的与公益性标准相结合(马剑银,2016)。传统的慈善,即“小慈善”,是指社会中的一些成员出于慈悲和善心给予另一些人以钱物等扶弱济贫的活动。另外,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中观层面的“慈善”含义。在这个概念中,慈善目标群体更加以人为中心,从困弱人群转向更广泛的群体,具有更为普惠性效益;慈善内容不再局限于提供金钱和物品,而是拓展到提供人力服务等多种形式,这使慈善活动更加多样化,能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社会工作”概念在民国时期被引入中国,由于翻译或理解上的差异,其曾出现过不同的提法,如“社会事业”“社会服务”“社会福利”“社会行政”等(孟亚男,2013)。它们虽然在概念名称上有所不同,但在实务层面,并没有因为概念认识的不同而产生明显的差异。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社会工作学科,并一直沿用“社会工作”这一术语至今。作为一种技术性活动,它的制度化遵循了合法化、项目化和科层化的演进逻辑(龚小碟、崔月琴,2023)。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组建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其中也多次使用了“社会工作”的概念。这引发了社会工作教育界和实务领域工作者的高度关注,也带来了对“专业社会工作”与“大社会工作”的深刻思考(王思斌,2023)。相关学者认为,中国式现代化为社会工作的自主发展提供了新的时空条件(刘冰,2024),在“大社会工作”背景下,社会工作正面临服务对象、领域、效能及专业地位等方面的全面转型,逐步从弱生态系统向强生态系统转变(王思斌,2024),这种转变为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慈善与社会工作的基本关系
从历史与理论逻辑的关联来看,社会工作源于慈善活动,可视为其延伸与深化。英国工业化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而英、美等国的慈善事业进一步衍生出社会工作的概念(冯元,2016)。具体而言,基督教教义形塑了社会工作伦理的维度,社会工作服务中的个案方法、小组方法和社区方法发端于教会的济贫实践(吴限红等,2019)。追求“科学的慈善”、防止资源错配浪费,成为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初始动力(陈涛、武琪,2007)。随着系统理论框架和专业知识的建立,社会工作逐渐形成了独立的职业,以更加科学、系统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在价值观层面,慈善与社会工作在“大爱”“利他”及人道主义等理念上有共通之处,呈现出宏观与微观层面的相似性和共享性(徐道稳,2022)。当然,随着实践的深化,人们对这两者的价值认知也在不断变化。不仅如此,二者在服务对象上有很大重合,都关注弱势人群及其社会功能运作,注重人与社会环境的适应,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与支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分化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社会迫切需要借助整合机制来维持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在此情境下,慈善和社会工作都传达出对“社会团结”的迫切关照。其中,慈善是一种社会化的形式,具有很强的社会与公共属性,而社会工作采取的是更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形式。
在本土现实情境中,慈善和社会工作在解决社会问题、帮助弱势群体方面具有较高的异质性。虽然二者都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福祉,但在实际服务对象和方式上存在一些差异。社会工作通常在医务、教育、行为矫正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其服务对象可能更加细分,而传统的慈善活动往往针对更广泛的弱势人群。从长远目标来看,社会工作更注重通过专业知识和系统化方法来推动社会变革,强调社会结构的调整和社区的长效发展,而慈善活动更侧重于通过个体捐赠和救助等方式实现直接的支持与帮助。此外,在实践上,慈善和社会工作的组织运作和具体活动常常是分离的,属于两套体系。慈善活动可能更多地依赖于个人或组织机构的自发性,着眼于单一的捐赠、救助等,具有较强的偶发性和灵活性;而社会工作更倾向于以专业团队和机构为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项目等方式提供持续且体系化的社会服务,注重专业性和规范性。
(三)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
基于上述论述,笔者认为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含义有三个层面:一是两者活动的紧密结合与相互支撑,旨在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两个主体的协同联动与互相配合,形成紧密行动共同体;三是两者在宏观层面上的高度协同与互相交融,共同推动更好的发展。这种融合既是资源的整合,也是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与优化。
进一步来说,首先,在活动层面,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意味着它们通过目标、计划、实践上的紧密协作,实现资源的互补和效益的最大化。慈善组织通常拥有丰富的资金和物质资源,而社会工作机构则具有专业的服务经验与方法。通过合作,慈善资源可以有效地与社会服务相结合。其次,在机制层面,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体现在不同的活动主体建立密切有机的联系之上,趋于形成一个行动共同体。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联合项目的方式,共同承担责任与分工协作。例如,慈善组织可以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而社会工作机构则负责执行和反馈,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并进行效果评估。最后,在整体运行层面,慈善与社会工作两大事业在价值理念、人才、组织管理等层面逐渐贯通交融,协同运作和发展。两者在理念上都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在人才需求上也越来越趋同,要求具备跨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通过共享资源和人才,双方能够在组织管理上逐渐形成更加紧密的协同机制。
三、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机制与类型建构
在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有效促进二者的协同和互动是关键问题。为此,需要深度探究融合的驱动力,明确哪些因素推动了慈善与社会工作的有机结合,这能够为进一步完善二者的融合路径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帮助构建更加高效的社会服务体系,进而推动社会建设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一)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驱动机制
“内部驱动”和“外部驱动”是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不可忽视的两大推动力。
从内部驱动机制的角度来看,慈善与社会工作共享相同的价值观和目标,二者都致力于服务社会、帮助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平与福利发展。尽管在实践中,二者在资源与人才输入、资金来源、人力标准、工作手法和实务流程等方面存在差异(刘威,2018),但它们的核心使命是一致的,即增进社会福祉。此外,双方专业化与实效性的需求也为融合发展提供了动力。慈善事业正在向专业化迈进,更加需要借助社会工作的理论与方法来提高其实践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传统慈善虽然在动员资源上有优势,但在应对长期复杂的社会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因而其对专业化的需求日益增强。而社会工作高度依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的单一化束缚了机构自主性,增加了人才流失率。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不仅能够提高慈善救助的专业化水平和公益服务的质量,还能促使社会工作利用公益资源更好地扎根社区(胡小军、朱健刚,2017),扩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空间。最后,慈善和社会工作在社会认可度与公信力方面面临的挑战也驱动着二者走向融合,慈善组织公信力的缺失已成为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张鹏等,2016),而社会信任也是社会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彭小兵、王雪燕,2018)。公众对慈善捐款的使用情况和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存有疑虑,透明度不足与服务效果不佳削弱了二者的公信力。因此,慈善事业可以结合社会工作的专业形象,提升透明度和公众信任;社会工作则可借助慈善平台资源扩展其影响力和服务范围,提升专业自主性。
从外部驱动机制来看,法律政策的支持、社会需求的变化以及行业发展的趋势共同推动了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进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社会工作机构进入慈善活动的规范体系中,这为二者的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同时,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进一步为二者的合作明确了路径,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在于发展公益慈善、倡导社会捐助,“慈善+社会工作”能够承担第三次分配中慈善服务的提供者角色(付立华,2022;许娓等,2021)。可见,在政策指引下,二者在组织协同、资源共享和规范化运营等方面得到了更加强有力的外部保障。在社会需求的变化上,现代社会的问题日益复杂,单一的慈善模式或社会工作方法已难以应对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传统慈善更多关注短期援助,但在应对深层次和结构性社会问题时效果有限;社会工作虽然能够系统地解决社会问题,但其资源有限,难以广泛覆盖。因此,二者的融合有助于构建更加全面的服务模式,将慈善的资源动员优势与社会工作的系统干预结合起来,更有效地应对社会转型期的各类挑战。此外,现代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更加注重专业化、科学化和系统化,慈善与社会工作分别代表了传统善行和现代社会治理技术的两端,二者的融合顺应了这一趋势。在国外的研究中,有学者关注到企业作为中介在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中的作用,这逐渐成为社会工作领域开发资源的替代途径(Park,2009)。他们将企业慈善称为“战略慈善”,这一概念是指通过捐赠资金来兼顾企业目标和受助者需求的过程(Marx,1998)。在此过程中,企业通常缺乏对慈善计划的定期评估,社会工作可以介入并提供评估意见,增加企业对慈善服务的资助。
(二)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类型建构
慈善与社会工作的关系经历了从竞争走向互补再到融合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进程中,二者的互动机制不断深化,逐渐超越了单纯的竞争和依赖关系,形成了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合作模式。为了理解慈善与社会工作在融合过程中的关系动态和运作模式,本文从主体地位和联结强度两个维度来区分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类型。主体地位反映了融合过程中何者为主导或核心角色,主体地位的不同会影响决策权、资源分配、项目运作等方面的安排。联结强度则反映了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互动频率和依赖程度,它关系到双方在资源、信息和行动协调上的顺畅程度。基于以上两个维度的交叉组合,慈善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主导–紧密型、平等–紧密型、主导–松散型和平等–松散型(见表1)。
具体来看,首先,主导–紧密型模式的特征是一方处于主导地位,另一方起到辅助参与作用。二者地位虽然并不平衡,但由于分工明确、联结强度高,其合作关系通常是稳定的,具有决策和执行效率高、资源整合能力强等优点,因而适用于对资源整合和决策速度要求较高的项目。当然,主导方过于强势也容易限制另一方自主性的发挥,导致服务单一化的困境。其次,在平等–紧密型模式中,双方地位平等且联结紧密,能够进行深度联动和资源共享,因此,这一模式的实现需要依托长期的合作和信任积淀,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融合模式。它比较适合战略和目标高度一致的长期合作伙伴,可以共同制定并执行复杂的社会服务项目。再次,主导–松散型模式即一方保持主导,另一方主要承担执行任务,合作多以临时或项目导向为主,联结较为松散。其优点是合作启动灵活,能够迅速推动项目,但松散的合作关系可能影响二者的发挥,合作效果容易受到短期目标的影响。因此,这一模式更适合短期的慈善活动或单一项目合作,如慈善募捐活动或临时性灾害救助。最后,平等–松散型模式中的双方保持松散的合作关系,地位相对平等,通常通过平台合作、信息共享或临时项目实现互动。此模式保障了双方的自主性和灵活性,适合小规模或试验性项目。然而,联结松散使得合作深度有限,难以形成长期协同效应,因而该模式适用于资源有限或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小规模合作项目。
由此观之,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类型划分,不仅反映了二者在合作中的关系网络,还能为不同项目和情境提供针对性合作策略。理解这些模式的优势与挑战,对于在实际操作中选择适合的合作模式,提升社会服务的整体效能较为关键。
四、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路径
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路径探索,既涉及实务运作中的协同效应,也关乎行业发展与专业教育的深度整合。在推动社会服务效率提升和社会公平的进程中,慈善与社会工作需要从多维度入手,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同合作以及创新教育体系,进而寻求理论与实践的双向融合。
(一)实务运作中的融合
“实务”是指在开展慈善活动或社会工作服务时所涉及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执行的全过程。慈善与社会工作的实务融合,主要体现在如何将双方的资源、技能和专业优势相结合,实现更加有效的服务递送和问题解决。这一过程涵盖了从战略制定到具体行动的完整链条,包括政策性规划、行动方案细化、项目活动设计与执行等环节。
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运作方式各有侧重。首先,慈善的基本运作方式涉及问题与需求确认、项目设计、慈善资源组织与递送以及项目评估结项等环节。在整个运作过程中,各类慈善组织(机构)通常扮演核心角色,它们在慈善资源与慈善需求之间充当着重要的传递人或桥梁。这些慈善组织包括各级慈善会、公益(慈善)基金会等,也可能涉及一些非正式组织或个人主体。其次,社会工作的基本发展方式主要包括社会工作者以各种方式进入服务对象所在的场域、调查评估服务需求、制定和实施服务的计划与方案、总结评价和结束服务。在社会工作行业的发展中,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机构)及社会工作者是突出的主体,尤其在我国,各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中的社会工作者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及其组织机构也在社会工作行业的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慈善与社会工作在实务层面的顺利融合,明确运作框架是必要的。一般而言,二者的实务操作具体可分为四个关键环节:一是需求的确认与评估,双方通过专业调查和分析,确定受益群体的具体需求;二是项目设计与资源整合,需要结合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技能制订行动计划;三是服务递送,既要确保资源合理配置,也要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四是评估总结,通过定量与定性的评估方法分析项目实施效果,并为未来的融合提供经验。在慈善与社会工作的实务融合基本框架下,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概括慈善与社会工作的具体实务运作融合分类,包括全程融合型、分工合作型和融合型组织三大类(如图1)。
第一类是全程融合型,在这一模式下,慈善与社会工作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共同参与,每一步都是双方一起进行的。具体步骤包括:联合的问题研究与需求评估、联合的行动(项目)设计、联合倡导与筹资(联合募捐)、联合实施和管理、联合组织评估与推广。第二类是分工合作型,在此模式下,慈善与社会工作在不同环节进行分工合作,包括上下游分工式合作(纵向垂直分工合作)、横向分工式合作(水平方向的分工合作)和其他灵活的合作方式。目前来看,分工合作型相对普遍,以“上下游分工+横向分工”为主。慈善组织更专注于资金和实物等公益资源的筹募管理,包括组织志愿者等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则发挥专业优势,在更精准了解需求、更精细提供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精准度并综合提升资源效益,实现更好的助人效果和更高的慈善效率;并寻求将“助人自助”理念贯彻到个人、家庭、群体、社区等不同层面,促进更整体地解决社会问题,更好地达成共同的公益目标。
在慈善与社会工作的实务融合中,还存在第三类路径——融合型组织。这种组织形式将慈善与社会工作融为一体,它既是慈善机构/慈善组织,也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组织。一般而言,此类组织首先是一个综合性公益慈善组织,同时,社会工作是组织中重要且常常居于核心地位的部分,包括专业社会工作者团队及相关服务。该类型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慈善与社会工作分离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由于存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慈善机构”之间的界限,融合型组织试图打破这种区分,使两者有机结合。
(二)行业组织的融合
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已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提升的重要创新路径。实现这两个领域的深度融合必须在行业的组织方面构建全方位的融合机制,突破传统体制上的壁垒,形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和协同发展关系。
首先,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政策。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相应政策,为慈善与社会工作在资源分配、项目设计和服务供给上提供更多的空间。广州市在这方面展开了有益的实践探索,2019年,广州市民政局出台了《广州市实施“社工+慈善”战略工作方案》(穗民〔2019〕166号),通过党建引领、强化专业支撑(即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慈善从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中的专业优势)、突出服务兜底(即聚焦民政重点服务对象亟待解决的问题,发挥社会工作和慈善在改善基本民生保障中的作用)、优化资源供给(即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志愿团体和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等原则,推动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有效融合。该方案提出了六大工作目标,即“社工+慈善”运行机制健全、工作指引规范、慈善捐赠站点布局合理、社区慈善基金(会)发展有序、“社工+慈善”品牌项目打造有力以及“社工+慈善”活动特色鲜明,并具体实施了“九项工作任务”,以推动解决一批社区困难群体迫切期待解决的问题,助力民生保障和社区治理工作。
其次,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传统的管理模式往往使慈善与社会工作处于各自独立的发展轨道,这种分割导致了资源的重复投入、信息共享不足以及服务的分散效应。各个领域在实施慈善项目时,往往会出现相似的服务对象和需求,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协作和沟通,资源被各自分配,浪费了许多可以共享的资金、人才和信息资源。因此,打破行政壁垒、促进不同领域之间的协同合作,是提高服务效能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重心所在。其中,政策引导和制定激励机制是核心举措,政府可以出台相关鼓励措施,如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项目,为积极参与融合发展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调动各方主动探索创新性合作方式等。另外,在实际运作中,各个组织部门之间也需要通过定期举办跨部门联席会议或研讨会等方式,增进各方的交流与理解,建立信任和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推动基层社会工作站的综合发展。自2021年民政部出台《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号)以来,社会工作站作为基层民政服务的重要载体,也肩负着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的职责(方素军、朱轲,2023)。在此背景下,“社工+慈善”模式得以推广和深化,社会工作站的职能也得到进一步拓展。社会工作站不仅可以依托政府项目资金,提供“一老一小”等传统社会工作服务,发挥民生兜底保障功能,还能够整合和盘活社区的公益慈善资源,建立社区基金,在慈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上发挥作用。这种综合发展的路径,促使社会工作站从单一的服务提供者转型为多元任务的承担者,发挥其在社区治理和发展中的作用。为保证这一模式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对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培训,培养社会工作服务技能和慈善项目管理能力,以应对日益多样化的社区需求。此外,社会工作站也应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社区居民的需求、慈善资源的使用情况及社会服务的实施效果,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成效。
(三)专业教育的融合
在专业教育领域,推动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需要从学科建设、理论研究、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入手,健全学科体系建设,推动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并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一,学科建设是推动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核心支柱。学校作为慈善与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主体,肩负着培养专业人才和引领学术发展的重任。慈善与社会工作虽各有独立的理论和实践体系,但在现代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学科间的交叉创新成为必要的趋势。通过加强学科体系建设,尤其是在“新文科”建设的机遇下,改革现有课程设置是实现这一创新的关键举措。在跨学科的教学体系中,慈善管理、社会工作理论、资源筹集、项目管理等课程内容可以实现有机融合,学生将能够在多领域积累核心知识和实践技能,成为适应未来社会发展所需的复合型人才。例如,社会工作技能融入慈善管理课程能够让学生更全面地理解社会服务体系,而慈善管理知识渗透到社会工作教学中则能增强学生对资源配置、组织管理的把握,为慈善与社会工作领域的高效协作奠定基础。
第二,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需要齐头并进。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实践创新则为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教育机构应通过设立专题研究项目、举办学术会议等方式,深化对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的理论探讨,形成科学的研究体系;同时,鼓励学生在参与实际项目中进行创新实践,探索融合发展的新路径。在实践教学方面,相关机构可以与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合作,建立校外实践基地,开展实地操作训练,使学生能够在实际的社会服务场景中感受慈善与社会工作的协同作用,在实习实践中掌握资源协调、项目管理等技能,在面对复杂社会服务需求时,具备更强的应对能力。
第三,注重跨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慈善和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性人才供给仍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在慈善领域,尽管公益慈善事业管理课程于2016年列入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但国家学历教育专业(本科)目录里尚无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等相关专业。公益慈善管理专业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仍未获得确认,在本科及研究生层面的人才培养较为有限。在社会工作领域,据国家民政部统计,全国通过职业水平考试、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等多元方式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已达160余万人(闫薇,2022),然而并非所有社会工作人才都活跃于慈善领域,与慈善事业密切相关的人才仍显不足。因此,为了填补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领域的人才缺口,需更培养兼具慈善管理与社会工作技能的跨界复合型人才。同时,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通过合理的标准评估人才能力,提供资源支持、荣誉表彰和职业晋升机会,吸引和留住更多高素质人才参与融合发展。
五、结论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已成为应对复杂社会需求、增进社会福祉的关键路径之一。在社区慈善阵地打造和慈善资源拓展的过程中,二者能通过双向赋能、协作共享,集结社区内的多方资源并推动具体项目的落地执行,在实践中互惠共生、携手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一)社区慈善:“慈善–社会工作”深度融合的创新载体
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与社区治理模式的转型,社区慈善作为慈善发展新方向,越来越受到重视。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社区慈善的兴起,不仅仅是资源的简单汇聚,更是社区互助文化的体现,在促进社区社会资本积累、增强社区凝聚力和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提供了独特的实践空间和创新载体。
具体而言,从资源整合角度来看,社区慈善能够有效动员社区内各类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居民们通过捐赠闲置物品、奉献志愿服务时间以及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将分散的资源集中起来,形成社区慈善资源库,社会工作者则凭借其专业的资源链接能力和项目策划能力,依托社会工作站等平台,对这些资源进行合理的调配与运用,确保资源能够精准地流向社区内最需要的群体和领域。在服务提供方面,社区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能够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社会工作者深入社区,运用专业的需求评估方法,了解居民在生活照料、心理支持、文化娱乐、就业帮扶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并据此设计和实施相应的慈善服务项目。这些项目不仅具有针对性,而且注重服务的持续性和系统性,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方法的综合运用,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二)互惠共生:“慈善–社会工作”深度融合的目标形态
互惠共生理念,意在诠释慈善与社会工作在融合发展过程中应追求的理想状态,即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成长,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社会价值最大化。从价值理念层面来看,慈善与社会工作都秉持着关爱他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社会福祉的价值追求,这是两者能够深度融合的内在基础。慈善的爱心奉献精神与社会工作的专业助人理念相得益彰,共同为帮扶弱势群体和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支持。在实践中,慈善组织的资金支持为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提供了物质保障,使得更多的社会服务项目得以落地实施;而社会工作的专业介入则为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提供了科学指导,确保慈善行为能够真正满足受助者的需求,提升慈善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在行动层面,互惠共生理念要求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协同发展的行动模式。双方应在项目策划、执行与评估等各个环节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慈善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和灵活的项目运作经验,能够迅速响应社会热点问题和应急需求,为社会工作服务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则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为慈善项目提供需求评估、方案设计、服务实施和效果评估等专业服务,确保慈善项目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慈善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意义深远、前景广阔,二者深度融合是为了构建更具生命力和活力的社会体系。因此,一方面,社会工作需要深刻强化“公益意识”,重新确立自身与慈善事业的紧密联系,将其视为一种深刻的生命连接,这包括深入理解慈善的核心价值以及社会工作在促进公益和社会福祉方面的重要作用。专业人才要在实践中注入更多的关怀、同理心和责任感,使自身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积极推动者。另一方面,慈善界需要全面认知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将其视为实现“公益”的强大合作伙伴,这涉及对社会工作专业的理解,包括其在社会变革、服务弱势群体、社区发展等方面的独特贡献。慈善组织在认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的同时,也需要地提升自身水平,以更有效地服务社会。概言之,慈善与社会工作是紧密合作的伙伴,融合发展的核心在于建立信任基础、形成有机合作机制以增进“社会团结”精神,助力建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为消除社会问题、实现人们普遍福祉贡献力量。(注释与参考文献略)
本文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陈涛、邓进。
来源:社会建设杂志